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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大打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一方面可藉由球隊與球迷及企業間彼此對運動風氣的凝聚;非但如此,在稅法上亦有鼓勵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可說是他項節稅方式的一項選擇。

  至於所謂「體育事業」其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34364號函規定:(1)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2)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3)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4)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的體育活動經費。(5)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經費;準此,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另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報,不受金額限制呢!.【#365】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孫菊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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