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該局近日查核某外國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申報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時將其他子公司之財務、人力資源、行政、安全衛生環保及資訊科技等費用併入分攤基礎。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分攤總公司之費用,係以不對外營業之總公司之管理費用為限,不包含其他營業部門或子公司之營業費用,該公司申報內容與前述規定不符,經該局重行核算後剔除4百50萬餘元,核定補稅1百1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者,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困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