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債券之利息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之規定計算利息收入,其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對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項利息收入依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持有之債券如於二付息日間進行交易,有關債券之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及扣繳稅額等,均可依帳載紀錄核實計算及認定,惟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設帳記載,始得認列利息所得及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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