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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營利事業有經核准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未作自用、變更安裝地點或變更使用目的等未符合各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情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租稅減免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特別彙整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因未合法使用經核准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遭致補稅並加計利息之案件如下:

一、 關係企業共用者。

二、 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未供自用者。

三、 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變更安裝地點未報備者。

四、 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者。

五、 實際安裝地點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或安裝在下游加工廠。

六、 利用分次申請降低核准購置金額使未達實勘標準以規避初勘者。

七、 併隨產業外移者。

  因此,呼籲營利事業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稅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電話:04-23051111轉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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