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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8.9.1
發布日期:98.8.14

  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重大災情,財政部為協助災後重建,除已責成國稅局、地方稅捐機關及國產局,主動協助受災戶辦理各項租稅、國有土地租金減免外,並積極協調各公股銀行提供各項紓困貸款,以協助受災戶融資。此外,為配合行政院及地方政府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財政部透過優先動支相關經費、移緩濟急、善用特別統籌款等,以支應中央及協助地方各項災害救助及復建所需財源。目前財政部已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包括:

一、 籌措財源

(一)統籌調用各級政府可用資源,由各級政府現有相關預算、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縣市平衡及繳款專案補助、地方建設基金災害復建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等經費支應。

(二)由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中與治水、防災、修建有關計畫經費,移緩就急,優先辦理災區相關重建工程。

(三)配合研擬「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籌措災後重建所須經費,以舉借債務支應。

(四)視地方政府救災及復原、重建需求,適時撥付特別統籌款支應。


二、 減免稅捐

(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各項稅捐減免。

(二)公告延長因颱風遲誤法定期間者之繳納期限

(三)訂定「稽徵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延長災害損失申請報備期限為3個月。


三、 減免租金及提供安置需用土地

(一)主動繕造國有土地出租清冊資料供鄉鎮公所或災害防救機關查定受災情形,並據以辦理租金減免。

(二)主動提供國有房地資料予各級政府機關作為搶救工作及臨時安置受災戶使用。

(三)篩選適當國有土地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或慈善救濟團體興建組合屋及永久屋。


四、 減免關稅、加速通關

(一)依關稅法規定,就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及緊急救難物品免徵進口關稅;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免徵進口關稅。

(二)因應災後國內農產受損菜價飆漲,與農政機關保持密切聯繫,視國內需要適時機動調降相關蔬菜之進口關稅。

(三)各地區關稅局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受理緊急救難器材、救濟物資之進口通關事宜。

(四)關稅總局按日統計救濟物資進口資訊,傳送內政部社會司等相關救災單位參考運用。


五、 協助融資、響應捐款

(一)運用地方建設基金優先核貸地方災後復建工程。

(二)協調公股銀行配合政府辦理各項政策性救災專案貸款,協助受災戶融資,另以自有資金辦理天然災害相關紓困貸款。

(三)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員工及臺灣金控等17家公股事業機構計捐助內政部賑災專戶2億6千萬元。

(四)為方便並鼓勵民眾捐款,透過公股銀行以匯款或轉/存入政府機關、慈善機構開立之賑災專戶或公益募款專戶,註明用途為莫拉克風災賑災者,一律免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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