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查獲某小規模營業人自94年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僅登記飲料零售,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自95年起增加經營手工香皂批發,每月銷售額達14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致逃漏95至97年銷售手工香皂之營業稅,是就其增加之手工香皂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之稅率補稅處罰,即其中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之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每月逾20萬之2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項目為考量之依據,營業人若經營登記項目外之業務,即須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稽徵機關掌握正確之課稅資料,營業人如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除處以行為罰外,並須補稅處罰,兩者擇一重處斷,營業人切莫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8043
彙總編號:98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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