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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請復查,申請人要具備一定資格,才可以提出申請,否則國稅局會依當事人不適格予以駁回。

  該局轄內A君於94年間死亡,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造具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21,190,000元,債權人為B君,經該局高雄縣分局核定未償債務扣除額0元。債權人B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君生前確實對其負有21,190,000元之票據債務,有本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可稽,其也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而A君之遺產稅應重新核定。經該局以其非申請復查之適格當事人,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照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由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始為適法。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也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B君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但並非納稅義務人,依法不能提出復查申請,所以該局予以駁回。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81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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