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雙方簽訂的佣金合約及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等支付證明外,還有哪些要注意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尚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必要之證明文件,該筆佣金支出是不准認列的。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本年度增列一筆國外佣金支出300萬餘元,因其銷售對象與上年度並無不同,且公司無法提示確有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乃剔除該筆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須確實記載給付對象,並注意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是否相同。若無法提示合約時,應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之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供查核。此外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等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件以憑認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4
  彙總編號:98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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