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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職工之健康檢查費,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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