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陳先生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陳先生父親的情形,並不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定額之扣除額。又前述3種身分之人,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皆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基於上述說明可知,得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其身分必須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被繼承人本身為身心障礙者並不適用該一扣除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1209
  彙總編號:9810120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