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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經濟本體發展主要是以貿易為主,在面臨國際競爭壓力下,外銷業務更是突破困境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在面對全球不景氣問題時,可能因進貨廠商的倒閉、破產而無法收回公司的帳款,致發生呆帳情形。又進貨廠商因屬國外,在追索債權將面臨鉅額訴訟費用及官司時間的延宕,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進而影響其正常營運。因此如何避免公司的重大衝擊又可達到減輕稅務負擔,將是公司最急迫追求的重要課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份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其中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屬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目前查核某外銷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4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因國外進貨廠商財務發生周轉困難,面臨破產危機,已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查核結果,公司雖於97年間已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追,但該破產案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公司未取得法院之裁定書證明文件,無法核認96年度該項呆帳損失,致遭補稅1,0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應收帳款分別發生於95、96年間,公司已取得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追之催收證明,96年度雖無法認列該呆帳損失,但公司可分別於97、98年度結算申報案以逾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方式列報呆帳損失,可使公司稅務衝擊降到最低,以利未來營運。

  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經濟環境處於景氣低迷,公司本身對交易對象之付款能力應洞燭先機,當發生國外廠商破產或倒閉情形,除進行追索程序外,若因法院裁定費時無法核認當期呆帳損失者,可採用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方式核認,減輕公司稅捐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14
  彙總編號:98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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