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商在日前無預警宣佈關閉台灣生產線,隨即聲稱將依相關規定發放員工的資遣費、預告工資,該等給付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且所得人亦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解僱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員工,須於解僱前十天通知;工作滿一年以上而未滿三年者,須於解僱前二十日通知;工作滿三年以上者,則須於解僱前三十日通知。前述事前通知解僱期間即稱為預告期間,此期間所領取之預告工資因兼具資遣費性質係屬退職所得,於逾免稅額度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也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接著說明,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人身保險之養老金等所得,均為退職所得的一種,所以,扣繳單位於給付上述所得時,於扣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填發扣繳憑單
一、居住者,按百分之六之扣繳率扣繳。
二、非居住者,按百分之二十之扣繳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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