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明定。

  次按「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分別為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所明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自助餐、便當店依前揭法令規定,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故前述自助餐、便當店,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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