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釋規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另依財政部94年5 月26 日台財稅字09404530580號令釋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 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發現該公司未檢附海關出口報單或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該公司主張貨物由公司員工攜帶出口,並提示登機證、登船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且貨物數量、價額亦無從勾稽,尚不足證明,該批貨物確已自我國境內運銷出口,無零稅率申報適用,經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貨物出口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海關核驗簽章之出口證明或由快遞業者、郵局出具之單據等,以憑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