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在專利審查上推動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的逐項審查、初審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程序、以及發明及新式樣初審案檢附專利檢索報告之措施。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的原則,專利申請所產生的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經參考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及歐洲專利局的收費制度,修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費之收取方式,一方面將因專利申請所生之費用合理反映在實體審查費上,另一方面也促使申請人衡量申請實體審查之必需性,避免已無保護必要的專利申請案仍須審查,允許專利申請人,在特定條件下,可申請撤回申請案,並退回審查費用。

  在專利年費部分,依修正前規定發明、新型、新式樣的專利年費金額並無區別,惟申請人屢有反應新式樣年費收費標準比照發明專利,並不合理,為使專利規費的收費機制更加合理,經參考國外專利年費收費金額,將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大幅調降,並調降發明第7年以後之年費及新型第4年以後之年費金額,以達到收費機制合理化的目標。

  本次專利規費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改採逐項收費制度:

    (1)逐項收費新制之適用對象,為99年1月1日以後提出之新申請案(包括發明專利申請案、發明分割申請案及新型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申請費,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計算,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7000元;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

    (2)98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99年1月1日後才申請實體審查或增加請求項數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不適用逐項收費新制。
  2. 調降專利年費金額:

    (1)發明部分,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毎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16,000元。

    (2)新型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爲每年新臺幣4,0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

    (3)新式樣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3,5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

    (4)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尚得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再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減免第1年至第6年之專利年費。
  3. 增訂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退費機制,申請人於收到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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