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個人經政府徵收其非屬都市計畫土地取得之補償費,內含有按公吿土地現值加發四成之獎勵金,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地上農作物之成本與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亦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拆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如有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至於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則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五月份就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或公司如有因土地被徵收而取得之各種補償費,可參考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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