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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依不同法令規定發放之補償費或各項給與予個人,其性質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非屬損害補償性質,按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例如: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又如農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業發展基金計畫」規定所領取之休耕給付及輪作獎勵金,係農民於休耕期間從事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及輪作政府指定作物收入較原擬種植作物收入減少部分之對價,二者均為農民從事農作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是以,政府有關機關推動各項重大建設或執行其他公務時,所給付之所得,涉及租稅之課徵事項,均會影響人民權益,故請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有於執行上開業務時,應注意課稅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提供具體資料,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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