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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該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訂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及98年11月18日修訂公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增訂第65條之1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當期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可按出資比例,在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從應納稅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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