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經結束,常接到扣繳單位詢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相關罰則問題,該局提出以下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其補繳之稅款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可免受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已扣繳稅款但屬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仍應受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減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屬行為罰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如扣繳單位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通知主管機關議處;如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等,處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但屬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仍應受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第2款規定減半處罰。【#06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9

補充: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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