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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99/03/26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規定,該類補助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眾運輸業者領取該類政府補助款時,原為開立統一發票,既已改為書立收據,因此該類銀錢收據即不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故對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即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發布日)以前書立之該類憑證如未貼用印花稅票者,請儘速向本局或三分局申請補繳印花稅,僅補稅免罰喔!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李佳芸)


*補充:

日期文號:財政部98.9.18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
摘  要:

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主  旨:

一、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本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2311號函、93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08697號函、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919號函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說明二,均自98年6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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