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或汽車車體檢修,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亦不變更車型者,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鏽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等,亦不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之性質,一律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因汽車之車身亦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依法自應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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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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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取得授權之專利、商標及各式標章所支付之權利金支出,應提示相關專利權價值認定及其因此授權而增加之效益等佐證文件,據以核認該項支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權利金支出新臺幣710萬元,經查該授權標的物主要為其關係企業84至90年間取得之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因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鑑價報告所據以引用之成本憑證、各項專利價值計算明細及其如何因此專利授權而增加之效益等資料供核,全數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系爭專利係84至90年間取得之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於科技進步產品生命周期甚短之市場上有無仍具未來競爭優勢,該公司如何因此專利授權而增加之效益及其專利價值計算明細等佐證資料,為其應盡之協力義務,惟查該公司均未能提示證明資料以實其說,遂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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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上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財政部並列舉飼料得認定適用免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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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價格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納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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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新增二項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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