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以往國稅局對於持有保護令者,均主動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資料來源資訊之保護令,依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因此自98年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家暴資料予稽徵機關,致無法再主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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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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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徵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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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同時列報扣除?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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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之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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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張小姐來電本局詢問,之前借款給朋友而取得一張借據,目前朋友躲債避不見面,為追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此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其朋友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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