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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租賃所得課稅規定

《賦稅》2009/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依法將予以設算租賃所得。若出租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已依租賃契約書申報租賃所得,惟其約定之租金低於當地一般租金,國稅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為無償借用,惟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出租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水準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有前揭情形,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租賃所得。如有疑問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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