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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每月薪資給付日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計算應扣繳稅額

《賦稅》2009/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稅款。若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如年假)而扣繳義務人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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