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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提醒納稅人,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對更正,經說明後若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該分局已於2月初寄發1萬5千多件的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繳納期限到本(98)年2月20日止,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核對無誤,請趕快向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千萬別置之不理,請納稅人留意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蘇督導
聯絡電話:06-21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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