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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個人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並出售者要留意了,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某件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某君與友人等數人共同出資,分別於81、82年度借用農民名義購買農地,嗣後於93年度出售,並於93、94年度取得出售價款。經扣除原始購買土地成本及相關費用後,渠等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均核屬應稅之所得,應予補稅處罰,全案業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所明訂,一般納稅義務人知之甚詳。惟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解釋,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出售予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類此個人出資購地,並以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嗣後出售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前述財政部見解並於類似稅務爭訟案件中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判決勝訴確定。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同時,賦稅署亦籲請個人如有漏報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之所得,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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