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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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消除車身貨物稅重複課稅現象,已於98年7月23日發布解釋令,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係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完納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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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指出,依該部81年4月23日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釋規定略以,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其日後買回受益憑證之稅捐核課規定如次:(四)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七)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範圍,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從事投資,如屬開放式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該受益憑證,與公司發行新股及收回註銷性質雷同,均屬初級市場交易,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屬於交易之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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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即支票到期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載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可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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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害罹難者其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提領時,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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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於死亡年度配發之股利,究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抑或是繼承人之所得?應該如何申報納稅?為納稅義務人常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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