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認列為費用,嗣後如發生員工或董監事拋棄紅利或酬勞等情形時,應以其他收入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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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應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並查核相符者,始得認列為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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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的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或股東等個人的資金不分,而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涉有被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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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9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者無論其何時取得完成證明,均應遵循行為時據以准許之法令無適用新獎勵辦法之餘地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92,705,883元,該局初查以其係適用90年2月20日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新獎勵辦法),按90年12月27日發布之獎勵辦法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2點第2 項規定,重新計算其免稅產品銷貨金額為572,190,596 元,核定其免稅所得為70,892,714元。該公司主張其係於92年12月22日始經財政部核准適用5年免稅,程序未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已變更,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應按90年12月27日發布之獎勵辦法規定,將其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納入免稅範圍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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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黃先生來電詢問,總公司沒欠稅分公司欠稅,為何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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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公司營業虧損,結算申報時雖有漏報部分收入或虛列成本,核定後無應補徵稅款,尚無逃漏稅捐情事,為何仍被該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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