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及提供售後服務,常向客戶約定一定的保固期間,以致工程完工後,仍有相關之人工、材料等修繕支出。該局發現,部分業者基於穩健保守原則,在財務會計上提前認列成本費用,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並於嗣後修繕支出實際發生時,再將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沖銷。惟就稅務申報而言,因該等成本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核屬未實現,尚不能列為在建工程或工程成本,業者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國稅局於查核後,將予以調整補稅。
- Jul 06 Mon 2009 10:25
工程保固支出之稅務處理
- Jul 06 Mon 2009 10:23
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除補繳稅款外,仍應承諾違章事實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倘經查獲,只要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繳清罰鍰者,即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近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進貨時,常因一時不察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能證明確有進貨之實,然因屬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依法應補稅外,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 Jun 30 Tue 2009 15:25
未提行政救濟之欠稅追索期最長達1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欠稅,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未經行政救濟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 Jun 30 Tue 2009 15:11
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依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次發行股數。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 Jun 30 Tue 2009 14:53
經查獲後扣繳義務人始補繳之扣繳稅款,不得自所得人之漏稅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被查獲於給付員工薪資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嗣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稽徵機關通知補繳應扣繳稅額並補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依扣繳憑單金額歸課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漏稅額時並未減除扣繳憑單上所載之扣繳稅款。
- Jun 30 Tue 2009 14:52
營業人進用人才考試報名費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招募人才,促進就業,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用課營業稅,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