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6
  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申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營利事業應蓋章之外,並應填具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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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4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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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為讓營利事業、慈善機關或團體能及早瞭解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97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等相關書表修正之內容及格式,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已將該等書表格式建置於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檔案下載/稅目別:營利事業所得稅;www.ntas.gov.tw/county/ntas_h/download.jsp),請營利事業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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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3/3
發布日期:98.03.03
新聞標題: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之食品經銷毀者,得依關稅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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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親友之間借貸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債權人未將取得之利息收入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廖君於95年間以自有資金貸予陳君5,000萬元,借貸利率約定每年3﹪,廖君於96年間收取利息150萬元,其在債權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應依取得年度(96年)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廖君未依規定申報利息所得,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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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不在國內,可否提前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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