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6
(桃園訊)年假結束,迎接嶄新的一年,接著所得稅報稅期很快就要到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將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收據,據實申報繳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國際經濟景氣低迷,影響層面甚廣,財政部於年前召開研商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會議,會中決議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以減輕其負擔。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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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高雄市小港區林先生問:
日前接獲貴局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稅單,經查係委託朋友代為填寫申報書並申報,因朋友疏忽而有漏報所得,是否可以主張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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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財政部94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及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規定課徵所得稅。另財政部7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7564565號函有關美聯社及路透社等外國通訊社,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98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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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本公司員工者,依現行財政部相繼發布之函釋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惟上述獎酬工具中公司以低於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其涉及庫藏股折價部分,應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乘以每股折價計算之庫藏股交易折價總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庫藏股交易溢價部分(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高於公司先前從市場購入自家公司股份之平均買回價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不得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惟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放寬公司得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而公司認列薪資費用時之計算基礎係將董事會決議宣告以庫藏股票轉讓員工之日,以每股員工得認購庫藏股票權利之認購權利價值(依現行規定係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每股公平價值)乘以宣告轉讓予員工之總股數算出薪資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因素尚包括轉讓予員工價格、存續期間、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等六大因素,故當庫藏股折價時(即公司願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公司員工認購),其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之每股員工認購庫藏股之選擇權價值愈大,故其可認列之薪資費用即愈高。

  惟當公司於庫藏股溢價時,因其出售所得係屬股份交易性質列為免稅所得,基於衡平原則,其庫藏股票為折價時,其折價價值(轉讓予員工價值)將透過選擇權評價模式包含於其內,故包含於該薪資費用內之庫藏股交易折價自不得列為費用,應於員工認購年度(若有約定應符合一定條件既得者,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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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全球經濟不景氣,使得各行各業營收明顯較往年下滑,南區國稅局為了愛心辦稅,特別說明該局在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常見營利事業容易疏誤漏報的收入有外銷收入、兌換盈益、保險賠償收入、銀行定存利息及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增益等,希望營利事業能避免短漏報情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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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面對金融風暴及 經濟不景氣雙重打擊,造成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的家數驟增,而尚能正常營運的營利事業卻得面對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呆帳損失發生機會增加的狀況。南區國稅局貼心的提醒您,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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