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訂有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繳納困難,並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延期繳納,惟如對核定之稅額亦有不服,仍應於原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並非以核准展延後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迭有申請延期而對核定稅捐併有不服之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遭訴訟裁定不合法之案例,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又96年度所得稅之補稅案件,已陸續發單,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造成「程序不合」,影響自身權益,如擬申請延後繳稅,且對核定內容亦有不服者,應另案申請復查。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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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經濟不景氣遭公司資遣,自行創業成立獨資商號,初次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所得稅法扣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不清楚,以致於給付出租人租金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事宜,而遭到處罰。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甲君於96年3月間申請獨資商號營業設立登記,並為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當年度給付租金3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30,000元,經該局通知扣繳檢查後,始於97年10月補報扣繳憑單,已違反前揭稅法規定,該局爰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3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不服,主張其為第1年承租房屋,不知相關稅法規定,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該局指出,民眾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給付租金,事業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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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得向總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儲值於企業儲值卡內之業務,此項措施可預期將為營業人開啟另一新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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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3/5
  台北關稅局表示,自本(98)年1月12日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市面香菸價格隨之調升,同時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入境也有明顯增加之趨勢。為維護民眾自身權益,該局特別重申攜帶免稅菸酒之相關規定,以利旅客順利通關。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限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可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該局表示,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入境,匿未申報或規避檢查經查獲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尚須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局除籲請民眾遵守外,並請航空公司及免稅商店、旅行業等業者配合法令宣導,以免旅客觸法而權益受損。如民眾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局稽查組免付費專線:0800-311-006,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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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時,如未能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及相關釋令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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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其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資料、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附件,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得享有該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跨轄區申報收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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