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車輛轉賣予他人,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變更登記手續,如果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買方辦理,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否則稽徵機關仍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 Feb 27 Fri 2009 16:54
民眾不要輕忽車籍登記
- Feb 27 Fri 2009 16:52
租賃房屋收取之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簽章者應貼印花
房屋租賃契約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如有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迄者,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者,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用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但承租人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租金,出租人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Feb 27 Fri 2009 16:51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房屋縱有空置無人居住的情形,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記載,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為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所以若您是在15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 Feb 27 Fri 2009 16:49
專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中有身心障礙者,如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要攜帶那些證件,及自何時可以開始免稅等。
稅務局說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申請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車輛免稅,其申請管理規定如下:
- Feb 27 Fri 2009 16:48
私立短期補習班不具學校性質所立憑證應貼花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的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 Feb 27 Fri 2009 16:47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者,可向稅捐處申請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民間經營停車場,增加停車供給,並促進土地充分利用,民眾可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申報開工之土地,於該基地基礎開挖前之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十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