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進出口通關,應填具申請書及物品清表

《關稅》2009/2/13
台北關稅局表示,近期有部分報關業者因不熟稔展覽品之進出口通關作業及相關法規規定,致影響展覽物品之進出口通關,經該局承辦人員協助後,方完成貨物提領順利展出。因此,該局呼籲辦理展覽品通關之納稅義務人應事先瞭解相關法規並預先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同時,業者可利用免稅規定,配合時尚流行趨勢,免稅進口展示貨物,以降低成本,爭取商機。

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進口供展覽之物品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另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相符者。海關為辦理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已訂頒「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明定業者辦理展覽物品進口時,應依該作業要點所附格式,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及「進口展覽物品清單」,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核准者方能以納稅辦法代碼「73」繳押進口,並於限期內原貨退運出口後,申請退還押金,達到免稅目的。又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5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展覽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期限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該局表示,相關申請文件之空白表格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mp.asp)/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稅款優待/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附件下載區,點選下載或列印。如有相關作業疑義,請電洽該局進口組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214,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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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賦稅》2009/2/16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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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個人,其欠稅仍要繼續執行。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其被限制出境因已逾5年,於日前解除出境限制,則公司欠稅是否亦主動註消?
國稅局指出:依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個人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故如有被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上開規定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全措施的解除,並不意謂欠稅亦可一筆勾銷,欠稅是否逾法定徵收期間,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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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規定,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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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注意是否為自己購買之統一發票,以免錯用他人統一發票而處罰。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實務上,許多營業人係委託代理記帳業者集中購買統一發票,近來有發現因記帳人員疏忽,於交付統一發票時,誤將所購買兩家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互換使用,而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論處,裁處6,000元罰鍰,營業人不服,申請復查,而遭駁回之案例。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購買統一發票時,發售統一發票人員即將統一發票之年期、種類、本(組)數、字軌及起訖號碼登錄電腦檔,並列印於購買證,核對無誤後,連同統一發票交營業人點收。營業人誤用他人發票,他人亦誤用其發票之違章行為,雖係記帳業者之行為,惟依民法之規定,其法律效力及於營業人,是其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局依法行使裁罰權,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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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未辦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所獲利益如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將補稅送罰

《賦稅》2009/2/1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有納稅人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該局說明,民眾如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行出售,其間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轉售予他人,其間所獲利益,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調查轄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案件時,依據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雙方出現第三人且價格不同,發現該第三人係先以低價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於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再以高價轉售於土地登記之買方,即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於土地買方名下;而該第三人因簽訂買賣契約取得請求土地登記之權利,惟並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於土地買方,該第三人買賣之標的即非屬土地而為「土地登記請求權」,該買賣交易自非屬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範圍,應屬該第三人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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