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投保符合稅法規定之團體壽險得認列為費用

《賦稅》2009/2/13
公司為留住優秀人才,提高對公司的向心力,常會施行與員工切身有關的福利措施,其中為員工投保壽險,即屬方法之一,只是公司應如何投保,才會順利被國稅局認定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而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以認定為費用。另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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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依法應以半數申報為當年度所得。

《賦稅》2009/2/1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依法應以半數申報為當年度所得。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取得耕地出租人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500餘萬元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半數核定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補徵應納稅額50餘萬元,並處罰鍰2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償費係耕地出租人為補償其耕作物、地上物及改良物等損失之給付,為損害賠償之性質,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無法提示該等受補償物之證明資料供核,系爭補償費既同屬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所給予之補償,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財政部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持相同論見,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並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               04-23051111        轉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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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

《賦稅》2009/2/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高級自用轎車」,其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謂融資租賃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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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賦稅》2009/2/1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依法申請復查,可自行擇定於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若經行政救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會自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若選擇不於限繳期限內繳納,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仍有應補繳稅款,應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提起行政救濟時,宜慎選繳納時點,俾免多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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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2009/2/1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將先行納入查核範圍。

該局呼籲,若已符合前揭規定之自然人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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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書表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

《賦稅》2009/2/1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符合一定條件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即日起得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表填寫,免至國稅局領取空白申請書表,請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得申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利事業所得稅延期繳納條件分述如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至98年12月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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