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土地租金逾二年仍未給付,遭調整補稅

《賦稅》2009/2/10
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原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各種會計事項在權責發生時,即須以應收或應付科目入帳,而不是等到實際有收支款項時才入帳。不過,己入帳的應付費用或損失,超過2 年仍未給付者,必須注意轉為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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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以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

《賦稅》2009/2/10
(本報訊)高雄市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97年11-12月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1張係97年12月底消費,但店家卻開立98年1-2月之發票,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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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發票因水洗致模糊可否兌領奬金?

《賦稅》2009/2/10
(本報訊)高雄市三民區廖先生問:其97年9-10月份統一發票有1張對中5獎,但因不小心放置衣物內水洗,除發票字軌、號碼尚可辨識外,其餘店家名稱、地址、品名等已模糊不清,不知可否兌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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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特定對象

《賦稅》2009/2/10
  高雄市○○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與那些特定之營利事業交易,得免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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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賦稅》2009/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設立的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經常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許多民眾亦詢問其每月薪資是否可不被扣繳或扣繳稅額如何計算等疑義,因涉及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該局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扣繳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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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登記婚規定施行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而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賦稅》2009/2/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5月22日以前婚姻已有效成立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按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及第09600064121號令公布修正民法第982條及親屬篇施行細則第 4條之1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惟民法修正公布生效前(97年5月22日以前),具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即已符合及具備結婚成立要件,並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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