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應俟確定年度始可列報

《賦稅》2009/2/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必須在該呆帳損失確定年度才可列報。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3年度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該局以其中600萬餘元係沖轉乙公司93年度應收帳款,債權未逾2年且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93年度呆帳損失尚未確定,乃否准其列報為93年度呆帳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93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係全數由乙公司開立之應收票據轉列,乙公司93年度爆發財務危機惡性倒閉,致應收票據陸續退票,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系爭應收票據其中一筆已取得債權憑證,在對象相同之情形下,其餘應收票據無收取之可能,應已符合呆帳認列之條件,請准予追認云云,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26號判例意旨,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因此,該局特別呼籲,不要任意選擇列報年度,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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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2/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暨全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97年平均失業人數為45萬人,較96年增加3萬1千人;平均失業率為4.14%,較96年上升0.23個百分點,失業民眾如符合規定,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惟領取失業給付是否應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業給付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4項,民眾依就業保險法領取之失業給付,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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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房屋增建情形倘有變更時,需向當地稅務局辦理變更之申報,以免國稅局依變更前面積核定租賃所得

《賦稅》2009/2/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房屋出租,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房屋出租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系爭出租房屋僅有1樓並無2樓,稅籍資料有錯誤,國稅局據以核課租賃所得顯有錯誤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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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10
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科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500餘萬元,經國稅局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該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6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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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經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之規定

《賦稅》2009/2/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經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係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非屬免稅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之其他應付款較上期減少1,000萬餘元。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係甲公司於95年間與債權人A公司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渠等免除之債務,依前揭法令規定,係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由甲公司併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案經該局調增該所得後,補徵2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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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規定

《賦稅》2009/2/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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