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法拍屋,在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且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很少注意取得房屋所適用的稅率,以致於會在繳稅上吃虧。因此,特別提醒取得法拍屋的民眾,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且按月課徵,拍賣取得房屋若原按營業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只要該屋取得後未設立商號、無營業事實,供新所有權人住家使用者,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住家用稅率核課,以節省房屋稅。
- Feb 26 Thu 2009 16:19
經法院拍賣取得後供住家使用,為何收到的房屋稅單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Feb 26 Thu 2009 16:19
車輛出售或拍賣,如買受人或拍定人拒不過戶,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向稅務局反映所有車輛早已出售或被拍賣,卻仍向原車輛所有人課徵使用牌照稅,不知應如何處理。
- Feb 26 Thu 2009 16:12
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配偶在他處之房屋如符合條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納稅人之土地既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配偶在他處之土地即不能再有此適用,但若配偶的房屋係另由其直系親屬(包括血親或姻親)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且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配偶之土地仍可同時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Feb 26 Thu 2009 15:52
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非供住家用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但房屋供營業使用,即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故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雖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營業部分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僅住家部分可免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有民眾誤以為房屋使用的年限﹝屋齡﹞達20年、30年或50年以上就不用徵到房屋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房屋稅是依據房屋現值及其使用情形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現值會隨折舊率遞減,但現行法令並無屋齡超過某一固定年數即可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
- Feb 26 Thu 2009 15:49
應納稅款已繳半數,可否要求撤回執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查詢,因欠繳97年地價稅12,000元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移送花蓮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已繳應納稅款半數,因已依法提起訴願,可否要求撤回執行?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欠繳稅款稽徵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然如經移送執行後,納稅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者,依據財政部81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可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 Feb 26 Thu 2009 15:45
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賦稅》2009/2/26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