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務機關如有提供場地予給其他營業人使用收取租金,例如:供員工及訪客提取現金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或將部分營利事項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例如:辦理員工及訪客餐飲,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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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20%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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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表示:該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規定,百貨公司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將於近日放寬為符合規定條件之營業人均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適用,不再限於「百貨公司」才可以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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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7萬元,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之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17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及申報數後,調增租賃所得5萬餘元,補徵A君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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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35,000元,該局以其中360,000元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乃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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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0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土地,並出資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代繳之稅款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計算;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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