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於98年2月5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者,除應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外,並應注意應於申報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有關應注意事項,該局整理臚列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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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的交易型態,為一般所謂的三角貿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申報(G1,90)進口報單及(G3,90)出口報單,就其進出口報價之差額申報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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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亦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決算申報期限之起算日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第09604136230號釋令,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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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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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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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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