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刺激消費,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外籍旅客來台觀光,向國內貼有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隨旅行於30日內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3千元以上者,該外籍旅客於出境時,可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同時出示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為增進外籍人士、營業人及一般民眾對外籍旅客來台購物退稅機制的瞭解,包括相關法令與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名冊等資料之查詢,請上網進入該局網站,路徑為首頁/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外籍旅客退稅,歡迎點閱。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報訊)高雄市王小姐問: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1.5.28台財稅第0910453449號函釋規定,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彙開」字樣,並應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之營業收入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您在買房子時,是否曾注意到買方所提供之建物產權含有平台或陽台之類的附屬建物,而該類附屬建物如超過一定之面積,即可能構成課徵房屋稅之法定要件。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墊高原地價之規定,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若整筆土地中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既無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法適用墊高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830號令,發布解釋令,規定高爾夫球場所收取之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