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

《賦稅》2009/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經濟不景氣,連帶影響部分中小企業面臨經營困境,甚至無法繼續營業;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暫停營業,及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補徵稅款,甚或處以高額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因此,營利事業若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或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或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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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應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2009/2/18
志明失業了!幾經思考後決定在自家騎樓擺攤販賣自製食品,沒想到過幾天接到轄區國稅局來函輔導,囑其既有營業行為就應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函示內容略以: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志明於是帶著公函來到所轄國稅局向營業稅服務區人員請教!經服務區人員說明,渠係屬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補辦營業登記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已達課稅起徵點之銷售金額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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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電混合動力車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賦稅》2009/2/18
  財政部表示,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之ㄧ,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之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汙染,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電動車輛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稅率減半徵收。鑒於純電動車輛有充電時間過長、續航力不足及過度仰賴充電環境等問題,國際上係以推廣油電混合動力車作為替代解決方案。目前國內尚無車廠生產純電動車輛,而油電混合動力車與純電動車輛均以電動馬達作為驅動系統動力來源,可因應短距離或都會區運用,另輔以混合動力模式以因應長距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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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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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賦稅》2009/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8年1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04880號及09804504881號令發布,97年度之費用標準計修訂第34項職能治療師,增列: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依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自行負擔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各醫療院所之點數,每點0.78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二、掛號費收入之必要費用為78﹪。並新增第36項「心理師」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費用則以收入金額20﹪核計,其餘類別之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報稅專欄』/『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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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9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賦稅》2009/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9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業經財政部核定,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其9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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