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一外籍旅客來電,指稱其來台購物,商家告知憑統一發票即可辦理退稅,至機場出境時,因未提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無法辦理退稅,質疑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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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就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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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多年,近日接受醫生建議裝配義肢,請問此項支出是否可以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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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調整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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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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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桃園訊) 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限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屆滿且尚未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得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適用修正後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稅率、免稅額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且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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