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4
高雄市吳女士問:
其兩位子女均已年滿20歲,97年到國外留學,今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扶養?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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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配發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應歸屬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或繼承人之所得?常困擾公司及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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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的經濟事務皆自行處理,死亡前未交代其相關財務狀況,致繼承人無從知悉其遺產狀態,應如何辦理遺產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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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託人(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可以代理人名義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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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政府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凡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自98年2月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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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5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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