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房屋增建情形倘有變更時,需向當地稅務局辦理變更之申報,以免國稅局依變更前面積核定租賃所得

《賦稅》2009/2/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房屋出租,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房屋出租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系爭出租房屋僅有1樓並無2樓,稅籍資料有錯誤,國稅局據以核課租賃所得顯有錯誤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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