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持消費券向上游營業人進貨,會增加上游營業人之負擔嗎?

《賦稅》2009/2/25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消費券向上游營業人進貨時,與持現金、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所需負擔之稅負均為相同,因此,近來外傳上游營業人銷售貨物給下游營業人,會增加5﹪或10﹪的手續費或營業稅,均非屬實。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買受人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貨並支付消費券作為代價,而其購買之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支付消費券金額,該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面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亦即買受人不會因支付消費券或現金而有不同之負擔。

例如○○商店向××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399元之貨物,支付500元及200元消費券各2紙,則××公司應按實收1,400元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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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出爐了!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已擬定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相關作業預計於本(98)年2月4日公告生效,舉凡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繳納期限在前揭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只要資格符合,皆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本次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營利事業適用條件為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綜合所得稅適用條件為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只要符合前揭條件,都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惟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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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賦稅》2009/2/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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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10﹪稅率核課。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將從目前十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1,200萬元與220萬元。

該局指出,遺產稅調降稅率後,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又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846萬元者,亦無需繳納遺產稅。另因贈與稅之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則生前移轉現金或存款予子女之金額提高,遺產稅課徵之有稅案件將大幅減少。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以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部分,於98年1月23日之前死亡或贈與之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實屬誤解。該局表示於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新稅率及新免稅額核課,98年1月23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仍需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廖玉瑾,電話:               04-23051111        轉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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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財政部業於97年12月29日公告。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其基本所得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未達10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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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賦稅》2009/2/25
(臺中訊)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91年5月1日起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廠商如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所繳土地租金得抵繳承購土地應繳價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致生營利事業對於承租期間所支付之租金得否列為租賃期間之租金費用,及由租轉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是否應列為其他收入產生疑義。為明確規範上開營利事業於承租期間及承購時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乃做出解釋,分述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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