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11
(桃園訊) 桃園市張先生問:我最近有向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領失業給付,是否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9/3/1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所有之多筆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A君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致遭補徵綜合所得稅。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年4月30日財稅一第48780號令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關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償債務,應查明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結果之情形辦理。

  該局近來查獲債權人陳先生持有○○公司債權本金7.3億元、利息2.5億元,經執行法院拍賣該筆債權所設定抵押土地獲得1.2億元,陳先生即具狀聲請法院主張該筆債權利息不列入分配,惟執行法院以陳君並未放棄該筆債權利息之請求權而裁定仍應列入分配,本件因陳先生未再提起抗告而確定。

  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上開拍賣價金於抵充執行相關費用後,剩餘1.1億元應先抵充利息,等同陳先生於該年度收取債務人○○公司給付1.1億元之利息所得,經查陳先生並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併入該年度所得課稅後,並以違章論處。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地借款之利息支出,必須以購買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認列方式。如果購置土地的用途是蓋廠房,係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於辦妥土地過戶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反之,購買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認列購地借款之利息費用時,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9/3/1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9/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吳先生詢問,其親戚遷居國外多年,目前無國民身分證,最近欲委託其代為查調所得、財產資料,不知應檢附那些文件才可查調?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