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士林區農地2筆,購地總價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1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該2筆土地以7,200萬元出售,依出資比例每人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後餘1,050萬元,除乙君外,甲君等5人應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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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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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提供員工住宿福利相關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係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設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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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替代役役男取得內政部役政署給付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但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取自用人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者,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5條之2及第8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男依其服役期間分為第1、2、3階段。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係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依財政部96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670號函規定,此類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其課稅應與常備役之薪餉一致,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至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因係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其薪資係依勞雇雙方契約約定,依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0478550號函規定,受領之薪資,與前述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自政府領取法定薪餉,尚屬有別,並無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於給付是項薪資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該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之亦應依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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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雇主所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每月自個人雇主受領薪資若低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申報納稅之稅率為6%。
  該局說明,個人雇主所僱用的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未滿183天,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如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在臺北市者向總局外僑股辦理),並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者,致有欠繳稅款情事,稽徵機關得依同法72條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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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房屋已經遭法院執行假扣押,此時買方將不得單獨向稅捐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要求退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若是遭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所謂的查封,應限於依確定之終局判決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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