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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配合外幣計價國際分割制度於98年2月2日上線實施,財政部近日將發布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  

  該署說明,分割國際債券係指將國內、外發行人所發行附息國際債券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為各自獨立之「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均屬零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國際債券。分割國際債券與目前國內以新臺幣計價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差異,僅在於計價幣別及發行者不以國內發行人為限,因此,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原則上係參照財政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如附件)發布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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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重繳或溢繳稅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向公庫銀行兌領,以免因遺失或遭竊,而影響本身權益。
  該局表示,退稅金額超過3,000元者,支票正面左上角始載明為劃線支票,因此支票的提示人,必須將該支票存入行庫的帳戶,才能委託其代為取款。目的在防止支票遺失或遭竊被他人冒領時,無法追蹤為何人所盜領。但退稅金額在3,000元以下者,因支票未記載為劃線支票,執票人不須委託金融業者代為取款,就可以持票立即取得現款,致支票被兌付後,就無法追蹤為何人所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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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納稅人收到催繳之地價稅單後向稅捐處反應,已向戶政機關變更姓名,何以稅單上仍是變更前的名字,而要求更正。經稅捐處查明其雖於戶政機關變更姓名,但未向地政機關及稅捐處辦理更名,致造成身分證名字與稅單名義不符。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28-33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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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邇來迭有民眾或各機關為須要查調自己或他人財產及所得,常親至或行文至民眾戶籍地之稅務局或國稅局單位申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形象,民眾或各機關如有須要查調自己或他人財產及所得者,可不必親回自己戶籍地辦理,直接至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地之縣市稅務局或國稅局擇一單位申辦即可獲得資料,不必車遁勞累,往返奔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要查調自己財產及所得者很簡單,本人親自查調個人財產者只要備妥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即可;如果請代理人幫忙申請時則檢附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3、蓋妥印章之授權書;如果查調全戶財產者(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則須檢附 1、申請人(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全戶已成年者(20歲以上)國民身分證影本 4、蓋妥印章之授權書(可共同書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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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以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

《賦稅》2009/2/10
(本報訊)高雄市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97年11-12月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1張係97年12月底消費,但店家卻開立98年1-2月之發票,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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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發票因水洗致模糊可否兌領奬金?

《賦稅》2009/2/10
(本報訊)高雄市三民區廖先生問:其97年9-10月份統一發票有1張對中5獎,但因不小心放置衣物內水洗,除發票字軌、號碼尚可辨識外,其餘店家名稱、地址、品名等已模糊不清,不知可否兌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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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1次會議

《賦稅》2009/2/17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2月17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1次會議,邀請全體委員及諮詢委員參加,由召集人邱副院長正雄主持。本次會議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及「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等2項議題提出期中報告,並進行討論。
  本次會議首先由黃教授耀輝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提出報告,分析國內相關金融商品稅制的爭議與缺失,提出課稅建議。因本議題涉及金融市場發展,且對投資人影響甚大,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討論極為熱烈,其中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與會人士多數贊同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並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投資型保單屬投資部分之利得宜納入課稅,並可採行分離課稅方式,以減少市場衝擊。惟對於應否訂定「適格標準」及其稅率應否比照其他投資工具適用10%或適用較低稅率,各界尚有不同意見;此外,亦有部分與會人員建議促產條例落日後,應繼續免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而指數型權證履約課稅問題,亦應一併納入研究等。經主席裁示,請研究團隊參考與會人員意見進一步研究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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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營業人違反「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無檢舉獎金

《賦稅》2009/2/17
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檢舉營業人違法使用消費券,如找零或兌現等,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表示,98年1月18日發放消費券後,商家為搶消費券商機,紛紛推出優惠措施,民眾在消費時如發現營業人違反「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如找零、兌現等,歡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一經查獲,國稅局將依法裁罰,惟因非屬檢舉逃漏稅,檢舉人並無檢舉獎金可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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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符合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車輛者將享有定額減徵貨物稅

《賦稅》2009/2/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條文,一、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二、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該局特別提醒前揭法令已自同年1月19日生效,故於生效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前揭減徵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均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不符前揭減徵規定車輛冒退貨物稅,產製廠商申請減徵已納之貨物稅時,應檢具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貨物稅完稅照證第1聯影本及車輛型式與貨物稅品名規格明細對照表資料以資證明,惟其貨物稅完稅照證上監理機關加蓋之戳記未具日期者,則以加蓋監理機關戳記及日期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作為證明文件。

據該局指出,已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輔導產製及銷售車輛業者應將貨物稅減徵之數額確實反映於車輛價格,以落實政府減徵貨物稅之美意,並請納稅人別忽略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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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賦稅》2009/2/1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依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是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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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電混合動力車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賦稅》2009/2/18
  財政部表示,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之ㄧ,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之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汙染,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電動車輛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稅率減半徵收。鑒於純電動車輛有充電時間過長、續航力不足及過度仰賴充電環境等問題,國際上係以推廣油電混合動力車作為替代解決方案。目前國內尚無車廠生產純電動車輛,而油電混合動力車與純電動車輛均以電動馬達作為驅動系統動力來源,可因應短距離或都會區運用,另輔以混合動力模式以因應長距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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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70%,如就全部結餘款提出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可暫時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2/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結束之際,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其各項收入70%,是否即應就該年度結餘款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要件,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就該機關團體之所得依法課稅;惟上開條款但書亦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目前,財政部於審查各機關團體所提出之當年度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後,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之同時,均於函中明確告知機關團體,如往後年度無法依據其所提出之計畫執行時,仍應就全數之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同時表示,機關團體當年度之支出比例未達收入70%時,應就全部結餘款而非僅就不足70%之差額提出結餘經費使用計畫。例如某機關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97年度收入200萬元,其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10萬元,應就該年度結餘款90萬元提出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限制,方得暫時免納97年度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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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如產製酒類半成品出廠,應於產製前辦理產品登記

《賦稅》2009/2/2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注意,產製酒品未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出廠,依規定將予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高粱酒等酒品,尚未裝瓶即以桶裝方式出廠。廠商主張,該桶裝酒品均為半製品,未裝瓶固封當非成品。惟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已超過百分之0.5,縱未分裝、包裝,但已符合菸酒稅法規定之「酒」品定義,其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即將該桶裝高粱酒移運出廠,除補菸酒稅外,尚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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