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為幫助其子創業,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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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近年有越來越多個人選擇以投資外國貨幣,賺取匯兌價差的方式來理財,究竟匯兌所產生之收益,應否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外幣所賺取之匯兌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幣存款之收益來源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本金所衍生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因存入和提出時點不同,匯率波動所產生之匯兌收益。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此部分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新臺幣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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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原屬小規模營業人的經營方式,因業務擴張及健全會計管理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惟先前屬小規模營業人時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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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雙方簽訂的佣金合約及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等支付證明外,還有哪些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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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為解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各項來源所得認定爭議,業於98年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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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請復查,申請人要具備一定資格,才可以提出申請,否則國稅局會依當事人不適格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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